近日,在2021年旅游市場專項整治的基礎上,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部署開展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并公布包括“不合理低價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未簽訂旅游合同等七起執法案例。
案例一:不合理低價 零團費 自費項目
執法人員對天津某國際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與武夷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業務確認單有“廈門一地雙飛5日”旅游產品,該確認單顯示地接社接待D某等2名游客于2020年10月赴廈門旅游,結算價為0元。經查,當事人向游客承諾“0自費、0必消”,誘使其參加涉案旅游活動,隨后強制游客參加自費項目,且當事人未向地接社支付費用,還向地接社收取每人800元的人頭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該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5天和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旅行社主管人員及相關人員另案處罰。
案例二:不合理低價 誘騙 購物
執法人員對天津某旅行社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推銷多條旅游線路,以較低價格吸引客戶。經查,其發團成本與旅游產品出售價格相近且不包含人工工資、房租等日常旅行社經營成本,其獲利主要通過購物項目獲取回扣獲得(與消費者事先并無約定,消費者并不知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天津市河東區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該旅行社停業整頓7天和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另案處罰。
案例三:未經許可經營
執法人員對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旅行社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該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該旅行社責任人路某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經許可經營 戶外體育
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天津某戶外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現該公司與5名游客簽訂的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7日前往內蒙古阿爾山游玩的包價旅游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管人員另案處罰。
案例五:未經許可經營 一日游 冒用旅行社名義
根據移送線索,執法人員調查中發現,當事人徐某為天津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門市部銷售人員,在旅行社因疫情原因尚未復工的情況下,冒用旅行社名義組織2名游客天津一日游,未簽訂旅游合同并收取每人138元的團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未經許可經營 廣告服務中心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某廣告服務中心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張某為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旅行社業務。7月14日至16日,當事人組織42名游客赴煙臺蓬萊三日游,未簽訂旅游合同并收取每人198元的團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未簽訂旅游合同 代簽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天津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某旅游合同中有6名北京游客的合同系其中一名游客委托該公司門市部員工代簽,且該公司不能提供該游客委托其代簽合同的音視頻證據等授權委托證明。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提示廣大旅游者:審慎甄別旅游產品,要理性選擇證照齊全的正規旅行社,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發票、行程單;要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切勿因小失大,謹防掉入強迫購物和參加自費活動等陷阱。歡迎社會公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對違法違規旅游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舉報維權。
津云新聞記者 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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