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標標識不能標注地名,只能說明商品產地,不能使消費者識別商品生產者,容易造成產地混淆。在國內市場上,有很多帶有地名的商標,如黃河牌汽車、北京牌彩電等。但是,出口商標最好不要使用地名,因為很多國家的商標標注法都說地名缺乏鮮明特色,屬于所有人,不應該因為某個生產者的獨占原因而注冊,有的即使勉強注冊,也要附加很多限制。比如青島牌啤酒,中華牌香煙在國外注冊時遇到類似的情況。
第二,商標標識所用的外文不應有姓氏的含義。一些國家的商標識別法律規定,使用姓氏作為商標識別必須征得我的同意。如果我很快去世,我需要得到我的法定代表人辦公室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國一些商標所附的英文恰好是外國人的姓氏或者有姓氏的意思。例如,“天鵝”商標的英文“紫羅蘭”、英文“前進”、英文“鉆石”和英文“天鵝”分別與英國的Hollette、Forwater、Diamond和Swanson有相同或相似的姓氏。此類商標在國外注冊時遇到了困難。一些
第三,使用數字作為商標是不可取的。在許多國家,人們認為數字缺乏鮮明的特征,數字是全人類共有的,不應該被某個生產者壟斷,所以商標不注冊。有些國家非常嫉妒個人數字。比如西方國家認為“13”是一個不幸而危險的數字,在任何場合都盡量避免。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數字可以注冊為商標,但前提是該商標已經被廣泛使用或成為著名品牌。所以,出口商品的商標設計,最好不要以數字為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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