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侵權的客體是因虛假廣告行為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包括目標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至少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這個角度來看,所有虛假廣告都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這是對虛假廣告侵權的廣義理解。狹義的虛假廣告侵權是指虛假廣告本身或其結果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等傳統民事權益的行為。廣告的對象是消費者這一特點決定了消費者會成為虛假廣告侵權的具體對象。從運營商的角度來說。虛假廣告的對象也包括一些經營者。因此,運營商和消費者一樣,也會成為虛假廣告侵權的對象。這是一般意義上的虛假廣告侵權。在特殊意義上,即從競爭的角度來看,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虛假廣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國內法律禁止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誤導性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不得代理、設計、制作或者發布虛假廣告。”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看,虛假廣告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指公平競爭權,可能表現為對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損害。如前所述,虛假廣告侵權的客體一般是包括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權利的復合客體,這就決定了其所侵權的客體也是“復合客體”,即消費者和合法經營者,這就是虛假廣告侵權的一般情況。當然,不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虛假廣告并不損害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所以,侵權的客體只是消費者的“單一客體”,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常見,可以說是虛假廣告侵權的特例。一些學者認為,最重要的財產侵權是物權侵權。[楊立新:《侵權法論》(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338頁]在調查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這里的“物權”改為“物權”,以呼應下面的“人身權”。作者最終決定使用“物權”一詞,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以財產權為虛假廣告侵權客體的范圍過大。財產權是一種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權利,具有廣泛的內涵。民事權利中除人身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可以歸入財產權,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當債權受到侵害時,無異議適用合同法,排除侵權法的規制。但虛假廣告侵犯物權和知識產權屬于兩種不同的侵權類型,其客體明顯不同。用產權代替物權顯然不夠準確。其次,我國《民法通則》沒有使用“物權”一詞,第五章第一節關于“財產所有權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規定基本構成了我國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受其影響,許多學者習慣稱物權為財產權。其實產權和產權是兩個有明顯區別的概念(如上所述)。目前《物權法》已經在國內制定實施。現在,“物權”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已經被社會各界廣泛認可。區分物權和財產權有利于物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此外,將物權與人身權、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并列也符合國際民事權利立法的實踐。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議會
目前,學術界對公平競爭權有不同的稱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 .競爭權的目標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每個市場經營者的目標是競爭權,這是私法上的一種權利;另一方面,它賦予和保障市場管理主體的客觀競爭權利,這是一種權力,具體來說,反限制競爭權利,這是經濟法中的一種權力。參見:《目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的基礎建設與原理闡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公平競爭權是指目標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于公平競爭利益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具有公平競爭資格,不受不正當競爭排斥和損害的地位,以及通過公平競爭獲取利潤的能力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朱亦菲:《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發表于《政法論叢》(第1期,2000.5) 3。公平競爭權,即公平競爭的行為目的。從積極的方面看,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是指經營者通過降低價格(在法律范圍內)、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改進售后服務、廣告宣傳、企業形象設計和適當的營銷策略等方式從事公平競爭的權利,從消極的方面看,是指制止他人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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