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設計 說明書怎么寫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那么,專利設計說明書怎么寫?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首先,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進入表格下載下載說明書文件。
下載好了說明書模板之后按照說明書后面附帶的注意事項開始填寫專利文件~
專利說明書包含的主要內容為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根據申請的內容不同說明書附圖可寫可不寫。
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相當于你的發明應用的領域和背景的概述。可以寫現狀的不足以突出你的發明的優勢。
剩余的部分,按照發明的實際內容寫好發明內容和附圖說明及具體實施方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千萬別出現口語,盡量多用專業用語。有附圖還要寫附圖說明,要與圖上的標號相對應。
這里給點建議:1.每一自然段盡量只用結尾一個句號。2.描述盡量突出特色創新和有效效果但盡量籠統,有利于保護權益。
專利說明書怎么寫
一、說明書的主要內容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 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 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 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二、說明書的撰寫注意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三、必要的時候應當附圖說明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 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專利分類
專利按持有人所有權分為有效專利和失效專利。
有效專利
通常所說的有效專利,是指,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仍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要使專利處于有效狀態,首先,該專利權還處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另外,專利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了年費。
失效專利
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或因為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或被任意個人或者單位請求宣布專利無效后經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并宣布無效而喪失專利權之后,稱為失效專利。失效專利對所涉及的技術的使用不再有約束力。
專利的法律含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一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并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采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并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于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